第三章 消費稅法
本章考情分析
消費稅是CPA考試中比較重要的一章。在最近3年的考試中,消費稅一章的平均分值約為9分。消費稅可以命制各種題型,而計算問答(分析)題一直是消費稅分值中比重最大的題型,消費稅與增值稅、城建稅、關稅的混合計算是本章命題的常見考點。
2013年教材的主要變化
1.增加消費稅特點和歷史沿革的內容。
2.在征稅范圍中增加“視為應稅消費品的生產行為”的規定。
3.增加啤酒分類標準。
4.增加配制灑劃分“其他酒”與“白酒”的具體標準。
5.明確了委托加工的委托方將收回的應稅消費品,以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不屬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規定申報繳納消費稅,在計稅時準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6.增加了從商業企業購進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符合抵扣條件的,準予扣除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納消費稅稅款。
7.增加了消費稅出口退稅的規定。
本章重難點精講
學習先導內容:消費稅與增值稅的關系
消費稅是對消費品和特定的消費行為征收的一種稅,分為一般消費稅和特別消費稅。
由于我國現行消費稅只針對在我國境內從事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消費稅法規所給定的銷售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應稅消費品所征收,僅選擇部分消費品征稅,岡而屬于特別消費稅。
一般來說,消費稅的征稅對象主要是與居民消費相關的最終消費品和消費行為。與其他稅種比較,消費稅具有如下幾個特點:(一)征收范圍具有選擇性;(二)征稅環節具有單一性;(三)乎均稅率水平較高且稅負差異大;(四)征收方法具有靈活性。
【相關鏈接】消費稅與增值稅的關系
消費稅與增值稅構成對流轉額交叉征稅(雙層征收)的格局。繳納增值稅的貨物并不都繳納消費稅,而繳納消費稅的貨物除對飲食業、娛樂業舉辦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產設備生產的啤酒外,都是增值稅征稅范圍的貨物,都同時繳納增值稅,且都屬于增值稅17%稅率的貨物的范圍,不涉及低稅率,但若是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會涉及增值稅的征收率。消費稅除了上述征稅對象范圍與增值稅有差異外,還存在如下差異:
差異方面 |
增值稅 |
消費稅 |
征稅范圍 |
(1)銷售或進口的貨物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
(1)生產應稅消費品 (2)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 (3)進口應稅消費品 (4)零售應稅消費品 (5)批發應稅消費品(卷煙) |
納稅環節 |
多環節征收,同一貨物在生產、批發、零售、進¨等多環節征收 |
納稅環節相對單一:除自2009年5月1日起,卷煙在批發環節加征一道消費稅外,在零售環節交稅的金銀首飾、鉆石、鉆石飾品在生產、批發、進口環節不交消費稅;其他在進口環節、生產環節(出廠環節,特殊為移送環節)、委托加工環節交消費稅的消費品在之后批發、零售環節不再繳納消費稅 |
計稅依據 |
計稅依據具有單一性,計稅方法只有從價定率計稅 |
計稅依據具有多樣性,計稅方法包括從價定率計稅、從量定額計稅、復合計稅 |
與價格的關系 |
增值稅屬于價外稅 |
消費稅屬于價內稅 |
稅收收入的歸屬 |
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的增值稅全部屬于中央;其他環節稅務機關征收的增值稅收入由中央與地方共享 |
消費稅屬于中央稅 |
由于消費稅與增值稅混合計算基本上是每年必考的組合,所以必須理清消費稅和增值稅在具體納稅環節上的不同。消費稅與增值稅納稅環節對比:
環節 |
增值稅 |
消費稅 |
進口應稅消費品 |
繳納 |
繳納(金、銀、鉆除外) |
生產應稅消費品出廠銷售 |
繳納 |
繳納(金、銀、鉆除外) |
將自產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 |
無 |
無 |
將自產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非應稅消費品 |
無 |
繳納 |
將自產應稅消費品用于投資、分紅、贈送、 職工福利、在建工程(不動產) |
繳納 |
繳納 |
批發應稅消費品 |
繳納 |
繳納(2009年5月1日起限于卷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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