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稅的視同銷售與增值稅的視同銷售區別比較大,比如,外購貨物用于投資,增值稅視同銷售。但在消費稅中,不繳納消費稅,因為外購環節已經繳納了消費稅,消費稅一次性征收。
增值稅中規定了八種視同銷售行為: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7)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消費稅視同銷售:
消費稅相關政策沒有明確提出視同銷售的概念,根據修訂后的《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用于生產非應稅消費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提供勞務、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于移送使用時納稅。按一般理解,將自產的應稅消費品用于換取生產資料、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償還債務等,也應該納稅,既包括國稅函[2008]828號文件規定的應視同銷售的業務,也包括國稅函[2008]828號文件規定的屬于內部處置資產而不作視同銷售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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