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知識點屬于《稅法》第三章消費稅第三節消費稅的計稅依據的內容。
【重要知識點】:從價計征
一、從價計征
(一)銷售額的確定
1.銷售額的基本內容
銷售額是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消費稅但不包括增值稅。
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補貼、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續費、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承運部門的運費發票開具給購貨方的,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貨方的代墊運費不包括在內。同時符合條件的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業收費也不包括在銷售額內。
2.包裝物的計稅問題
包裝物計稅規則見下圖:
計稅方式 |
包裝物狀態 |
直接并入銷售額計稅 |
①應稅消費品連同包裝物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也不論在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征收消費稅 ②應稅消費品包裝物的租金 ③對酒類產品生產企業銷售酒類產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押金是否返還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酒類產品銷售額中征收消費稅。(與教材42頁增值稅包裝物押金規定共用一個文件) |
逾期并入銷售額計稅 |
對收取押金(酒類以外)的包裝物,未到期押金不計稅。但對逾期未收回的包裝物不再退還的和已收取12個月以上的押金,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 |
(二)含增值稅銷售額的換算
計算消費稅的價格中如含有增值稅稅金時,應換算為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換算公式為:
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以及價外費用)÷(1+增值稅的稅率或征收率)
上述公式中的增值稅稅率為17%;增值稅征收率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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