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知識點屬于《稅法》第二章增值稅第十節征收管理的內容。
【重要知識點】:增值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涉及增值稅“當期銷項稅”的“當期”問題,非常重要。
(一)一般規定
1.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2.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3.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二)具體規定
納稅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分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對于納稅人生產經營活動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已將貨物移送對方并暫估銷售收入入賬,但既未取得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也未開具銷售發票的,其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取得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3.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4.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5.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6.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7.納稅人發生本《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三)項至第(八)項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重要知識點】:增值稅的納稅期限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
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規定僅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
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課程輔導:2013年注會HD高清課件全新上線 業內頂級講師聚首助你輕松拿證
考試大綱:2013年注冊會計師考試大綱專題 新舊大綱變化對比 新舊教材變化對比
熱點關注:1997-2011年注冊會計師考試(CPA)真題及答案 綜合輔導匯總
復習資料:經濟法講義 財務成本管理章節公式 公司戰略與風險管理 會計核心考點 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