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知識點屬于《稅法》第二章增值稅第六節特殊經營行為和產品的稅務處理的內容。
【重要知識點】:混合銷售行為
經營行為 |
分類和特點 |
稅務處理原則 |
混合銷售 |
概念: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增值稅應稅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 特點:銷售貨物與提供營業稅勞務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和內在聯系 |
基本規定:按企業主營項目的性質劃分應納稅種 一般情況下:交納增值稅為主的企業的混合銷售交增值稅,交納營業稅為主的企業的混合銷售交營業稅 特殊規定: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 (1)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行為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
經營行為 |
分類和特點 |
稅務處理原則 |
兼營 |
納稅人兼營增值稅應稅項目與非應稅項目 |
要劃清收入,按各收入對應的稅種、稅率計算納稅。對劃分不清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 |
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應稅項目 |
要劃清收入,按各收入對應的稅率計算納稅。對劃分不清的,一律從高從重計稅 | |
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 |
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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