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知識點屬于《稅法》第二章增值稅第一節征稅范圍及納稅義務人的內容。
【重要知識點】: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一)增值稅征稅范圍的一般規定
增值稅征稅范圍包括貨物的生產、批發、零售和進口四個環節。此外,加工和修理修配勞務也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
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貨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貨物并收取加工費的業務;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務,不包括單位或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雇主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二)增值稅征稅范圍的具體規定
1.屬于征稅范圍的特殊項目
考生要了解貨物期貨交割、銀行銷售金銀業務、典當業死當物品的銷售、寄售代銷、集郵商品的生產、銷售(郵政部門以外)、單位和個人發行報刊(郵政部門以外)、電力公司向發電企業征收過網費等都屬于繳納增值稅的范圍。
(1)礦產資源開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揀、洗選等勞務,屬于增值稅應稅勞務。
(2)增加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銷售不動產時一并銷售的附于土地、不動產上的屬于增值稅的應稅貨物應征增值稅。
(3)企業重組過程中實物資產轉讓不征收增值稅。
(4)供電企業提供電壓調節勞務并取得并網服務費應征收增值稅。
2.屬于征稅范圍的特殊行為
(1)視同銷售行為(八項)
①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②銷售代銷貨物;
③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④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⑤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迣⒆援a、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⑦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鄬⒆援a、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2)混合銷售行為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
(3)兼營行為
兼營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重要知識點】: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和扣繳義務人
(一)納稅義務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
(二)扣繳義務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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