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役士兵自謀職業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京地稅營[2001]287號文件及國稅發[2001]11號《關于退役士兵自謀職業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并結合北京市情況,對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從事的下列業務免征營業稅:
1、退役士兵舉辦的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殘疾人育養服務、婚姻介紹服務和殯葬服務業務。
2、持有民政部門核發四殘人員證明的退役士兵個人提供的勞務。
3、退役士兵自謀職業所從事的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業務。
4、自謀職業(含個體及個人經營)的退役士兵月收入不足800元的。
5、在北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準予退役士兵自謀職業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社區居民服務業范圍,以所附《社區居民服務業認定目錄》為準。對于今后可能出現的社區居民服務業新項目,憑市或區縣級人民政府再就業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供的證明,經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審核認定后,適時補充明確。
6、享受稅收優惠的認定規定:
(1)北京市民政局復員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統一印制的《北京市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明》,是退役士兵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憑證。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本人,必須憑經各區、縣民政局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加蓋印章的《北京市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明》,到所屬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或注冊稅務登記,否則不得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2)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本人,須憑《中國人民解放軍義務兵退出現役證》或《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證》、居民身份證等資料影印件和《北京市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明》,按年度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方可享受相應免稅優惠照顧。
二、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安置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京地稅企[2002]606號),京地稅個[2002]568號文件及國轉聯[2001]8號文件《關于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安置管理若干問題的意見》之規定,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享受如下稅收優惠政策:
1、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申請從事個體經營或者創辦企業,符合條件的,憑有關轉業證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從事個體經營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
2、對為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凡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占企業總人數60%(含60%)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
三、隨軍家屬就業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京財稅[2000]2070號文件和財稅[2000]84號文件《關于隨軍家屬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規定:隨軍家屬就業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如下:
1、對為安置隨軍家屬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
2、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
3、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隨軍家屬必須占企業總人數的60%(含)以上,并有軍(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機關出具的證明;隨軍家屬必須有師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證明,但稅務部門應進行相應的審查認定。
每一隨軍家屬只能按上述規定,享受一次免稅政策。
4、關于隨軍家屬的認定問題:
關于隨軍家屬的認定問題應按照《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安置隨軍家屬企業資格認證程序和年檢管理辦法的通知》(京地稅企[2001]396號)規定辦理認定手續。
四、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就業的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1、為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就業而新設立的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洗浴、桑拿、按摩、互聯網上網服務、氧吧外),當年新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人數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區縣民政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免征營業稅及其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
2、對為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就業而新設立的商業零售企業,當年新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區縣民政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
3、對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在《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于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優惠政策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10號)下發后從事下列行業的,可以享受如下稅收優惠政策:
(1)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筑業、娛樂業以及廣告業、洗浴、桑拿、按摩、互聯網上服務場所、氧吧外)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2)從事種植、養殖業的,其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按照國家有關種植、養殖業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
(3)從事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業務的,按現行營業稅規定免征營業稅。
根據《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軍隊轉業干部城鎮退役士兵隨軍家屬有關營業稅優惠政策管理的通知》(京財稅〔2005〕637號)文件規定:自2005年3月1日起,對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干部、城鎮退役士兵和隨軍家屬,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個體經營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個體經營行為,軍隊轉業干部、城鎮退役士兵、隨軍家屬從事個體經營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無論其領取的營業執照是否注明為個體工商業戶,軍隊轉業干部和隨軍家屬均按照新開辦的企業、城鎮退役士兵按照新辦的服務型企業的規定享受有關營業稅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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