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稅前扣除政策問題解答
1.問:企業因雇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如何扣除?
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以下簡稱15號公告)第一條的規定,企業因雇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并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按照《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考慮到企業(用人單位)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支出的支付方式主要分為兩種,一是企業(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員工(以下簡稱直接支付);二是企業(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單位,由勞務派遣單位付給員工(以下簡稱間接支付)。對于直接支付的,按照15號公告的規定,區分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并按《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對于間接支付的,作為勞務費支出從稅前扣除,不再區分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
2.問:國有企業工資薪金支出是否仍受政府有關部門核定工資數額的限制?
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二條的規定,國有性質企業發生的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費用中已確認的工資薪金支出,應計入本企業工資薪金總額。工資薪金總額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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