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享受免稅憑證
享受免稅的憑證有:
(一)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
但以副本或者抄本視同正本使用的,則應另貼印花。
(二)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
(三)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
(四)無息、貼息貸款合同;
(五)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政府及國家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所書立的合同;
(六)房地產管理部門與個人簽訂的用于生活居住的租賃合同;
(七)農牧業保險合同;
(八)特殊貨運合同;
(九)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征免規定
繳納印花稅的有:
企業債權轉股權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企業改制中經評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對與高校學生簽訂的高校學生公寓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
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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