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不交土地增值稅);
二、土地使用權的轉讓(還應交土地增值稅);
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三、房屋買賣;
以下列方式轉移的,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或者房屋贈與征稅:
(一)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房地產企業以自建商品房投資交土地增值稅)。但是以自有房產作股投入本人獨資經營的企業,免納契稅。
(二)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債。
(三)買房拆料或翻建新房,應照章征收契稅。
(四)房屋贈與(非公益性贈與需交土地增值稅)。
(五)房屋交換(單位之間進行房地產交換應交土地增值稅,個人互換自有居住用房地產不交土地增值稅)。
土地、房屋權屬是否變更,是判斷契稅征與不征的關鍵,變更的原因:買賣、贈送、投資、交換、抵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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