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月分攤所得匯算全年稅額的特殊情況【P344(四)】
根據有關稅法規定,對采掘業、遠洋運輸業、遠洋捕撈業的職工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可按月預繳,年度終了后30日內,合計其全年工資、薪金所得,再按12個月平均并計算實際應納的稅款,多退少補。其公式為:應納所得稅額=[(全年工資、薪金收入/12-費用扣除后標準)×稅率-速算扣除數]×12(這是一個非常特殊的規定,應當予以重視)
具體的計算公式可以分解為以下步驟:
(1)各月按實際收入計算稅額繳納稅款(看作預繳)。
(2)匯總全年收入,并將匯總全年收入除12個月,計算月平均收入。
(3)按月平均收入計算月稅額(月平均稅額)。
(4)將月平均稅額乘12個月計算全年應納稅額合計數。
(5)將全年應納稅額合計數與各月實際繳納稅額合計數比較,多退少補。
2.內退一次性收入、解除勞動關系一次性補償收入二者之間的規定差異。P323、P348
(1)內退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
個人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后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應按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后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的所屬月份進行平均,并與領取當月的工資薪金合并后,減除當月費用扣除標準,以余額為基數確定適用稅率,再將當月工資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減去費用扣除標準,按適用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2) 解除勞動關系一次性補償收入
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部分按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領取一次性收入時,按政府規定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予以扣除。具體的計算方法為:以超過3倍數額的一次性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數(超過12年按12年計算),以其商數作為“工資、薪金收入”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個人所得稅。
企業按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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