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不認可免稅合并產生的商譽,即商譽計稅基礎為0,商譽賬面價值則形成應納稅暫時性差異,但會計上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原因有二:
第一,若確認,則產生新的遞延所得稅負債,進而改變商譽賬面價值的計算結果(增加) ,商譽賬面價值增加后,又產生遞延所得稅負債,從而二者無限循環;
第二,由于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導致商譽賬面價值增加,影響會計信息的可靠性。
☆補充:企業合并的所得稅處理
稅法與會計對合并相關資產和負債的計量口徑不同。
?。?)一般情形(應稅合并)
一般情況下,被合并方應按公允價值計算資產的轉讓所得,繳納所得稅。合并方接受被合并方的有關資產,按經評估確認的價值(即公允價值)確定計稅成本。
比如,A公司兼并沒有關聯方關系的B公司,雙方所得稅率均為25%,兼并日, B公司一項固定資產賬面價值為1000萬元,公允價值為3000萬元,那么,企業合并時,B公司需要交納所得稅500(2000×25%)萬元。A公司取得該項固定資產后,按照公允價值3000萬元入賬,計稅基礎也是3000萬,不產生暫時性差異。
?。?)免稅合并的情形
稅法規定,企業合并時,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的情形下,被并方免交所得稅,這就是所謂的免稅合并。比如,A公司為兼并B公司,支付合并對價5100萬元,其中,100萬元為現金,其余對價5000萬元是A公司股票1000萬股的公允價值, A公司股票面值為每股1元,那么:股權支付額5000萬元 /交易支付總額5100萬元=98% >85%,該合并為免稅合并。
免稅合并的所得稅處理
被合并方可以不確認全部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不計算繳納所得稅。被合并方的全部納稅事項由合并方承擔,以前年度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虧損,可由合并方用以后年度實現的與被合并方資產相關的所得彌補。合并方接受被合并方全部資產的計稅成本,須以被合并方原賬面凈值為基礎確定。
接前例,假如A公司兼并B公司屬于免稅合并,那么,兼并日, 對于B公司那項賬面價值為1000萬元、公允價值為3000萬元的固定資產,B公司無需交納所得稅。A公司取得該項固定資產后,會計上按照公允價值3000萬元入賬,但計稅基礎是在B公司的原賬面價值即1000萬,由此產生應納稅暫時性差異2000萬元,A公司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500萬元。
教材【例19-18】
A企業以增發市場價值為15 000萬元的自身普通股為對價購入B企業100%的凈資產,對B企業進行吸收合并,合并前A企業與B企業不存在任何關聯方關系。假定該項合并符合稅法規定的免稅合并條件,購買日B企業各項可辨認資產、負債的公允價值及其計稅基礎如表19-2所示(單位:萬元):
表19-2
公允價值 | 計稅基礎 | |
固定資產 | 6 750 | 3 875 |
應收賬款 | 5 250 | 5 250 |
存貨 | 4 350 | 3 100 |
其他應付款 | 750 | 0 |
應付賬款 | 3 000 | 3 000 |
不包括遞延所得稅的可辨認資產、負債的公允價值 | 12 600 | 9 225 |
【正確答案】
A 企業支付的合并對價,全部是自身的股票,因此,該項合并為免稅合并,即B企業無需對資產處置損益繳納所得稅,同時,A企業取得B企業的資產和負債,按其在B企業的原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但會計上按取得的資產負債的公允價值入賬:
借:固定資產 6 750
應收賬款 5 250
存貨 4 350
商譽 2 400(差額)
貸:其他應付款 750
應付賬款 3 000
股本、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15 000
遞延所得稅分析
同時,由于A企業合并取得的資產負債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不相等,因此,要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和遞延所得稅資產。
固定資產暫時性差異=6750-3875=2875(應納稅)
存貨暫時性差異=4350-3100=1250(應納稅)
其他應付款暫時性差異=(750-0)×(-1)=-750(可抵扣)
遞延所得稅負債=應納稅(2875+1250)×25%=1 031.25
遞延所得稅資產=可抵扣750×25%=187.5
所得稅賬務處理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187.5
商譽 843.75(倒擠差額)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1031.25
注意兩點:(1)A公司確認的合并商譽2400萬,稅法不認可,即商譽的計稅基礎為0,產生應納稅暫時性差異2400萬,但并不為此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2)可辨認資產負債產生的遞延所得稅,并不確認為所得稅費用,而是計入商譽。
兩筆分錄商譽合計=2400+843.75=3243.75,與教材相同。
為什么不確認商譽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負債?
假如對3243.75萬元的商譽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則引起第二筆分錄倒擠的商譽金額發生變化,從而商譽產生的暫時性差異也發生變化,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負債同時變化,再一次引起倒擠的商譽金額發生變化,從而陷入無限循環。因此,不確認合并商譽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負債。
注:免稅合并產生的商譽在后續計量時,因計提減值準備等任何原因導致暫時性差異變化,均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的變化。
(二)應稅合并的商譽
應稅合并時,稅法確認商譽的計稅基礎等于其賬面價值,初始確認時并不產生暫時性差異;但后續計量時,會計上可能計提減值,而稅法可能進行攤銷,由此可能產生暫時性差異,此時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
總結:商譽的初始確認,無論是免稅合并還是應稅合并,均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而其后續計量,免稅合并的商譽不產生遞延所得稅,應稅合并的商譽則可能產生遞延所得稅。
吸收合并取得資產和負債產生的暫時性差異
應稅合并 | 免稅合并 | |
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 | 入賬價值=原賬面價值 計稅基礎=公允價值 產生暫時性差異。 |
入賬價值=原賬面價值 計稅基礎=原計稅基礎 若原計稅基礎=原賬面價值,則不產生暫時性差異?!?/TD> |
非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 | 入賬價值=公允價值 計稅基礎=公允價值 不產生暫時性差異?!?/TD> | 入賬價值=公允價值 計稅基礎=原計稅基礎 在原計稅基礎往往等于原賬面價值的情況下,產生暫時性差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