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保全措施
稅收保全措施是指稅務機關對可能由于納稅人的行為或者某種客觀原因,致使以后稅款的征收不能保證或難以保證的案件,采取限制納稅人處理或轉移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的措施。
1.稅收保全措施的兩種主要形式:
(1)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納稅人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2)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范圍之內。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機動車輛、金銀飾品、古玩字畫、豪華住宅或者一處以外的住房。稅務機關對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
2.稅收保全措施的適用范圍——僅限于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不包括非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也不包括扣繳義務人和納稅擔保人。
3.稅收保全措施的前提是: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的行為。
4.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時,應符合下列兩個條件:
(1)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的行為;
(2)必須是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和責令期限繳納應納稅款的期限內。
5.稅務機關按照前款方法確定應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價值時,還應當包括滯納金和扣押、查封、保管、拍賣、變賣所發生的費用。
6.稅務機關扣押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必須開付收據;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必須開付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