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即:允許扣除的標準是實際發生額的60%與銷售(營業)收入的5‰相比較小者)
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
扣除比率 | 超過標準(營業收入5‰) | 未超過標準(營業收入5‰) | |
業務招待費 | 發生額60% | 按照營業收入5‰扣除 | 發生額60% |
注:兩者熟低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