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耕地占用稅法
一、耕地占用稅基本原理
二、納稅義務人
耕地占用稅的納稅義務人,是占用耕地建房或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
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三、征稅范圍
耕地占用稅的征稅范圍包括納稅人為建房或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而占用的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耕地。
所謂“耕地”是指種植農業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園地。其中,園地包括花圃、苗圃、茶園、果園、桑園和其他種植經濟林木的土地。
占用魚塘及其他農用土地建房或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也視同占用耕地,必須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稅。占用已開發從事種植、養殖的灘涂、草場、水面和林地等從事非農業建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本著有利于保護土地資源和生態平衡的原則,結合具體情況確定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稅。
此外,在占用之前三年內屬于上述范圍的耕地或農用土地,也視為耕地。
四、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計稅依據
耕地占用稅以納稅人占用耕地的面積為計稅依據,以每平方米為計量單位。
(二)稅率
由于在我國的不同地區之間人口和耕地資源的分布極不均衡,有些地區人煙稠密,耕地資源相對匱乏;而有些地區則人煙稀少,耕地資源比較豐富。各地區之間的經濟發展水平也有很大差異。考慮到不同地區之間客觀條件的差別以及與此相關的稅收調節力度和納稅人負擔能力方面的差別,耕地占用稅在稅率設計上采用了地區差別定額稅率。
五、稅收優惠
(一)免征耕地占用稅
1.軍事設施占用耕地。
2.學校、幼兒園、養老院、醫院占用耕地。
(二)減征耕地占用稅
1.鐵路線路、公路線路、飛機場跑道、停機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減按每平方米2元的稅額征收耕地占用稅。
2.農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
六、征收管理
耕地占用稅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土地管理部門在通知單位或者個人辦理占用耕地手續時,應當同時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級地方稅務機關。獲準占用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門的通知之日起30日內繳納耕地占用稅。土地管理部門憑耕地占用稅完稅憑證或者免稅憑證和其他有關文件發放建設用地批準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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