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計稅依據(掌握)
應納營業稅額 = 營業額×稅率
計稅營業額:全額計稅、差額計稅、組價計稅
(一)交通運輸業
(二)建筑業
納稅人將自建房屋對外銷售,其自建行為應按建筑業繳納營業稅,再按銷售不動產繳納營業稅。
稅目 |
各稅目應納稅額 |
建筑業的營業稅 |
應納稅額 =組成計稅價格×3% |
銷售不動產的營業稅 |
應納稅額=銷售價格×5% |
(三)金融保險業
(四)郵電通信業
(五)文化體育業
(六)娛樂業
(七)服務業:旅游業、廣告代理業
(八)銷售不動產
(九)納稅人提供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計稅營業額的核定:
組成計稅價格 = 工程成本×(1+成本利潤率)÷(1-營業稅稅率)
(十)其他
四、應納稅額的計算(掌握)
五、幾種經營行為的稅務處理(掌握)
(一)兼營與混合銷售行為稅務處理:
經營行為 |
稅務處理 |
1.混合銷售行為: |
依納稅人的營業主業判斷,只交一種稅 |
2.兼營非應稅勞務: |
依納稅人的核算情況: |
(二)營業稅與增值稅征稅范圍劃分
1.建筑業
(1)建筑業務自制建材:
①征收增值稅:基本建設單位和從事建筑安裝業務的企業附設的工廠、車間生產的水泥預制構件、其他構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單位或本企業的建筑工程的。
②征收營業稅:基本建設單位和從事建筑安裝業務的企業在建筑現場制造的預制構件,凡直接用于本單位或本企業建筑工程的。
(2)納稅人(從事貨物生產的單位和個人)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征稅問題。
2.郵電業務
3.服務業——代購代銷:
4.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征收流轉稅問題
六、稅收優惠(熟悉)
變化:自2010年1月1日起,個人將購買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后的差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稅。
七、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與納稅期限、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