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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應稅所得項目
應稅所得項目體現了個人所得稅征稅范圍,目前共 11項。
一、工資、薪金所得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注意的問題:
1.免納個人所得稅。
【例題·多選題】下列各項中,應當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有( )。
A.勞動分紅
B.獨生子女補貼
C.差旅費津貼
D.超過規定標準的誤餐費
『正確答案』AD
2.了解內部退養人員工薪征稅問題
【例題·計算題】因單位減員增效,距離法定退休年齡尚有3年零4個月的王某;于2009年6月辦理了內部退養手續,當月領取工資2200元和一次性補償收入60 000元。王某6月份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疑編號346130104]
『正確答案』應納稅所得額=60000/40+2200-2000=1700元,選擇的適用稅率為10%、25,應納稅額=(60000+2200-2000)×10%-25=5995元。
3.公司職工取得的用于購買企業國有股權的勞動分紅,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4.出租汽車經營單位對出租車駕駛員采取單車承包或承租方式運營,出租車駕駛員從事客貨運營取得的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1.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這個稅目。
2.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利潤分配,并入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依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