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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節 征收管理
一、納稅地點
1.除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居民企業以企業登記注冊地為納稅地點;但登記注冊地在境外的,以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為納稅地點。企業注冊登記地,是指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登記注冊的住所地。
2.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應當統一核算應納稅所得額,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二、納稅期限
(一)企業所得稅按年計征,分月或者分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二)清算所得:
1.清算所得形成: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資產的計稅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稅費,加上債務清償損益等后的余額,為清算所得。
企業全部資產的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結清清算所得稅、以前年度欠稅等稅款,清償企業債務,按規定計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資產。
2.被清算企業的股東分得的剩余資產中:(1)相當于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中按該股東所占股份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2)剩余資產減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額,超過或低于股東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東的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
三、納稅申報
四、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
1.不需就地預繳的情形
2.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應分期預繳的企業所得稅,50%在各分支機構間分攤預繳,50%由總機構預繳。
3.總機構應按照以前年度;分支機構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應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權重依次為0.35.0.35.0.30.計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機構分攤比例=0.35×(該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0.35×(該分支機構工資總額÷各分支機構工資總額之和)+0.30×(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
五、合伙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
1.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的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2.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
3.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伙人在計算其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用合伙企業的虧損抵減其盈利。
六、新增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調整
自2009年1月1日起,新增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中,應繳納增值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國稅局管理;應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地稅局管理。
七、納稅申報表:
1.主表結構
2.附表(共11個,其中附表一收入明細表、附表三納稅調整表)
本章總結:
1.區分居民與非居民的判定標準
2.掌握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3.掌握應納稅額的計算
4.熟悉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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