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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城鎮土地使用稅法
本節屬于非重點章中較為簡單的小稅種,考試題型除單選題、多選題外,還可涉及計算題,預計2010年題量1~2小題,分值1~2分左右。
本節新增:
對征稅范圍內單獨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一、城鎮土地使用稅基本原理
(一)概念:城鎮土地使用稅是以城鎮土地為征稅對象,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
(二)特點:1.征稅對象是國有土地;2.征稅范圍廣;3.實行差別幅度稅額。
二、納稅義務人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是使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內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華機構、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及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及個人也是納稅人。
納稅人通常包括以下幾類:
(一)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
(二)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實際使用人和代管人為納稅人;
(三)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其實際使用人為納稅人;
(四)土地使用權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納稅人,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
三、征稅范圍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是: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內屬于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土地,不包括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
【解析1】公園、名勝古跡內的索道公司經營用地,應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解析2】(新增內容)對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內單獨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其中:(1)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權證的,按土地使用權證確認的土地面積計算應征稅款;(2)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權證或地下土地使用權證上未標明土地面積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積計算應征稅款。
特別關注:對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暫按應征稅款的50%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應納稅額的計算
(全年)應納稅額=實際占用應稅土地面積(平方米)×適用稅額
(一)計稅依據——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
1.以測定面積為計稅依據,適用于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土地面積的納稅人。
2.以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適用尚未組織測量土地面積,但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納稅人。
3.以申報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適用于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納稅人。
【例題·單選題】某城市的一家公司,實際占地23000平方米。由于經營規模擴大,年初該公司又受讓了一塊尚未辦理土地使用證的土地3000平方米,公司按其當年開發使用的2000平方米土地面積進行申報納稅,以上土地均適用每平方米2元的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該公司當年應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為( )。
A.46000元
B.48000元
C.50000元
D.52000元
[答疑編號346090201]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應納稅額=(23000+2000)×2=50000(元)
(二)稅率——有幅度的定額稅率,是該土地所在地段的稅率。
1.城鎮土地使用稅單位稅額有較大提高。最高與最低稅額之間相差50倍,同一地區最高與最低稅額之間相差20倍。
2.經濟落后地區,稅額可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稅率表中規定的最低稅額30%。經濟發達地區的適用稅額可適當提高,但需報財政部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