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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資格考試《稅法》第十七章:稅務行政法制學習筆記

來源:233網校 2008年6月2日
第十七章稅務行政法制學習筆記
這一章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即稅務行政處罰、稅務行政復議和稅務行政訴訟。
一、稅務行政處罰,關注:
1、稅務行政處罰的主體只能是稅務機關。
2、稅務行政處罰的法定原則包括四個方面,即處罰依據法定;處罰主體法定;處罰主體的職權范圍法定;處罰的程序法定。
3、稅務行政處罰的設定權只有三個部門擁有:即全國人民代表大使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通過法律形式設定各種行政處罰;國務除可通過行政法規的形式,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各種行政處罰;國家稅務總局可通過規章的形式設定警告和罰款,但對罰款的限額進行了規定,對非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設定的罰款不得超過1000元,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罰款不得超過鹽法所得的3倍且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設定罰款不得超過1萬元。其余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其以下的稅務機關不得設定任何形式的行政處罰,但可以在法律、法規及規章范圍內對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及幅度作出具體規定(也叫自由裁量行為)。
4、稅務垂下處罰主體,教材上注明為縣以上的稅務機關,但有個特殊的規定,稅務所可以實施2000元以下的罰款。(其實《征管法》還規定,還有分局和省以下的稽查局。)
5、稅務行政的簡易處罰適用條件有二條,必須是同時符合,作為考試,重點記第二條規定,即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法人或其他組織1000元以下。
6、稅務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為立案、調查取證、聽證、審查、決定和執行。但聽證不是一般程序的必經程序,只有達到了聽證條件,且當事申請聽證的,才是必經程序。
7、一般程序當中,調查必須和審查分開,另外,聽證主持人不能是調查機構的人員。
8、聽證的條件是,對公民處以2000元以上,法人和其他組織個以10000元以上的,可以要求聽證。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必須在收到稅務機關送達的《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提出。稅務機關對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的,必須在15日之內舉行聽證會,并且在聽證前7日內前,將聽證的時間、地點及主持人告知當事人。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機密及個人隱私個,聽證允許旁聽。
9、行政處罰的罰款除了20元以下的罰款或不當場收取事后難以執行以外,稅務人員不得當場收取罰款。
二、稅務行政復議,教材上是按原1999年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稅務行政復議規則(試行)》編寫的,但該文件已被新的文件所廢止(見《稅務行政復議規則(暫行)([2004]國家稅務總局令第8號)),關注:
(一)行政復議是以當事的申請而產生,當事人可以口頭申請。申請的前提是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為前提,對抽象的行政行為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復議,但可以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同時對這些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提出審查,部、委規章一級的規范性文件不可以提請審查。
(二)稅務行政復議的審查一般由處理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審查,但對以下幾種特殊情況規定如下:
1、由省級地方稅務機關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國家稅務總局或省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但省級國家稅務機關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只能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復議。
2、對國家稅務總局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只能向申請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國務院終局裁決。
3、對稅務機關設立的派出機關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關的稅務機關申請復議。
4、對扣繳義務人和代征單位作出的代扣、代繳和代征行為不服的,向主管、委托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
5、對國、地二家稅務機關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復議。
(三)當事人應當在得知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天內提出申請,復議機關應在自收到復議申請后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對受理的,應自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復議決定。
(四)對稅務機關的征稅行為,必須先繳納相關稅款、滯納金之后,才能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且稅務機關的征稅行為,必須先進行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就是說,對稅務機關的征稅行為,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五)行政復議決定的執行,分為二種:
1、復議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則由原做出具體稅務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執行;
2、復議決定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可以由復議機關執行,也可以由原做出具體稅務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執行。
三、稅務行政訴訟,關注:
(一)稅務行政訴訟原則中,稅務機關負舉證責任的原則,不同民事訴訟一樣,是“誰主張、誰舉證?!币簿褪钦f,雖然提起稅務行政訴訟是當事人,被告是稅務機關,但稅務機關須負主證責任。
(二)當事人對稅務機關具體行政行為(包括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稅務機關告知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稅務機關沒有告知當事人的,其起訴訟期自當事人實際知道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2年。
(三)人民法院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只是參照。
(四)人民法院只能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顯失公正的,變更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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