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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七節 國際稅收關系
考點11:國際重復征稅與國際稅收協定 ★★
(一)稅收管轄權
屬于國家主權在稅收領域中的體現,是一個國家在征稅方面的主權范圍。
★國際重復征稅產生的根本原因——各國行使的稅收管轄權的重疊。
劃分稅收管轄權的原則:屬地、屬人 (兩大原則)
【注意】稅收管轄權的三種類型
①地域管轄權——屬地原則,又稱收入來源地管轄權,它是指一個國家對發生于其領土范圍內的一切應稅活動和來源于或被認為是來源于其境內的全部所得行使的征稅權力。
②居民管轄權——屬人原則,是指一個國家對凡是屬于本國的居民取得的來自世界范圍的全部所得行使的征稅權力。
③公民管轄權——屬人原則,是指一個國家依據納稅人的國籍行使稅收管轄權,對凡是屬于本國的公民取得的來自世界范圍內的全部所得行使的征稅權力。
(二)國際稅收
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主權國家或地區,各自基于其課稅主權,在對跨國納稅人進行分別課稅而形成的征納關系中,所發生的國家或地區之間的稅收分配關系。
國際稅收不同于國家稅收,也不同于涉外稅收。
(三)國際重復征稅
1.含義:
國際重復征稅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對同一征稅對象進行分別課稅所形成的交叉重疊征稅
2.類型:(3種)
(1)法律性國際重復征稅——不同的征稅主體(即不同國家)對同一納稅人的同一稅源進行的重復征稅。
(2)經濟性國際重復征稅——不同的征稅主體(即不同國家)對不同納稅人的同一稅源進行的重復征稅。
(3)稅制性國際重復征稅——因各國在復合稅制度下,一國對同—征稅對象可能征收幾種稅。
【注意】國際稅收中所指的國際重復征稅一般屬于法律性國際重復征稅。
(四)國際稅收協定
1.國際稅收協定與其他國內稅法的地位關系
模式一:國際稅收協定優于國內稅法。
模式二:國際稅收協定與國內稅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當出現沖突時按照“新法優于舊法”和“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等處理法律沖突的一般性原則來協調。
2.國際稅收協定的目標
(1)妥善處理國家之間的雙重征稅問題。
(2)實行平等負擔的原則,取消稅收差別待遇。
(3)互相交換稅收情報,防止或減少國際避稅和國際偷逃稅。
3.國際稅收協定的主要內容
(1)協定適用范圍
①適用的納稅人——締約國一方或同時為雙方居民。
②適用的稅種——所得稅或一般財產稅類。
(2)基本用語的定義
基本用語主要有“人”、“公司”、“締約國一方企業”、“締約國另一方企業”、“國際運輸”、“主管當局”以及“居民”、“常設機構”等。
(3)對所得和財產的課稅
國際認可的所得主要有經營所得、勞務所得、投資所得和財產所得四大類,其中經營所得(營業利潤)是稅收協定處理重復征稅問題的重點項目。
(4)避免雙重征稅的辦法
一般的方法有免稅法、抵免法等,使用哪種方法要在協定中明確,并保持雙方協調一致。
(5)稅收無差別待遇
包括國籍無差別、常設機構無差別、支付無差別、資本無差別等待遇。
(6)防止國際偷稅、漏稅和國際避稅
采取的措施主要有情報交換和轉讓定價。
(四)國際避稅反避稅與國際稅收合作
【知識點鏈接】第12章 國際稅收稅務管理實務
1.國際避稅的表現
(1)通過遷出或虛假遷出或不遷出高稅國,進行人員流動,以避免稅收管轄,實現國際避稅;
(2)通過把資金、貨物或勞務轉移或不轉移出高稅國,進行課稅客體的流動,以實現國際避稅;
(3)利用有關國家或國際稅收協定關于避免國際重復征稅的方法進行避稅;
(4)利用國際避稅地進行避稅。
2.國際反避稅與國際稅收合作
(1)由G20領導人背書,并委托OECD推進的國際稅改項目,即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項目。
(2)中國在國際稅收征管合作方面簽署的重要公約,即《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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