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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增值稅法
第9講 征稅范圍(四)
(五)征稅范圍的特殊行為
1、視同銷售貨物或視同發生應稅行為
(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用于銷售”是指受貨機構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經營行為:一是向購貨方開具發票;二是向購貨方收取貨款。受貨機構的貨物移送行為有上述兩項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增值稅;未發生上述兩項情形的,則應由總機構統一繳納增值稅。
(4)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7)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9)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銷售應稅服務、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以公益活動為目的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10)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視同銷售行為的規定共有10項,其具體的計稅規定及其運用是稅法必考的知識點。考生要理解視同銷售行為的幾類典型特點:
(1)和(2)保證抵扣鏈條的不中斷;
(3)防止稅收負擔不平衡、逃避納稅;
(4)—(9)體現增值稅計算的配比原則。
【例·單選題】下列行為中,視同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的是( )。(2015年)
A.將購進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
B.將購進的貨物用于個人消費
C.將購進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D.將購進的貨物用于對外投資
【例·單選題】根據增值稅法律制度的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下列行為中,不應視同銷售的是( )。
A.將購進的貨物用于本單位職工集體福利
B.將自產的貨物捐贈給貧困地區的兒童
C.將委托加工收回的貨物用于個人消費
D.將自產的貨物分配給投資者
【例·多選題】根據增值稅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行為中,屬于視同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的有( )
A.單位向客戶無償轉讓專利技術使用權
B.單位向客戶無償提供運輸服務
C.單位向本單位員工無償提供搬家服務
D.單位向本單位員工無償提供房屋裝修服務
(六)混合銷售行為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為混合銷售。
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舉例:電器商場銷售空調并負責安裝;酒店提供住宿服務并銷售一次性洗漱用品。
知識點3 納稅義務人和扣繳義務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
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該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銷售勞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例·單選題】(2018考生回憶版)下列承包經營的情形中,應以發包人為增值稅納稅人的是( )。
A.以承包人名義對外經營,由承包人承擔法律責任的
B.以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由發包人承擔法律責任的
C.以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由承包人承擔法律責任的
D.以承包人名義對外經營,由發包人承擔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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