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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H老師介紹:
(MR.H),云南大學法學院經濟法碩士,現為福建某大學法學院講師,教授課程橫跨法商領域,長期從事司法類(全國統一司法考試),財會類考試(初級會計職稱、中級會計職稱、CPA)的輔導教學工作,是當前初級會計職稱培訓課程中人氣頗高,倍受考生歡迎的中堅力量。黃老師的講義重點突出,知識點表格化利于記憶;他上課節奏緊湊,不拖泥帶水,強調知識點,更關注方法論;他的課程不是停留在“是什么”,而是深挖“為什么”,更不忘教你“如何記”;幽默巧妙的應試口訣把通過考試變得實實在在,輕松愉快?!?/p>
注冊會計師經濟法沖刺提分班
第3講 物權法專題(二)
考點:共有
(一)到底是哪種共有(共有形態的確定)【強】
兩種形態 | 確定依據(有先后順序) |
1、按份共有 | (1)明確約定 (2)沒有約定or約定不明 |
2、共同共有 | (1)明確約定 (2)家庭關系 【例子】①《婚姻法》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②《繼承法》上的遺產、③《農村土地承包法》中的家庭承包財產、④以家庭共有財產投資的個人獨資企業中的財產 |
(二)按份共有VS.共同共有 【強】
區別點 | 按份共有 | 共同共有 | ||
(1)份額的確定 | 約定>出資額>等額 【MR.H】份額針對的是權利義務(所有權)份額,不是針對共有物 | 各共同共有物的所有權屬于共有人全體,而非按應有部分享有所有權 | ||
(2)內部關系 | ①共有物管理 | A.重大修繕 | 約定>占份額 2/3 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 全體同意 |
B.管理費用和其他負擔 | 約定>按其份額承擔 【對比】管理費用在對外上:連帶 | 約定>共同承擔 | ||
②共有物的分割 | A.約定不得分割 【例外】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 B.沒有約定or約定不明,可以隨時請求分割 | 原則上,禁止對共有物進行分割。 【例外】在共有的基礎喪失or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 | ||
③因共有物所生債權債務的內部效力 | 除共有人另有約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額享有債權、承擔債務。相應地,當對外承擔債務的共有人所承擔的債務超出其應當承擔的份額時,有權向其他共有人追償。 【對比】外部效力: “因共有物產生的債權債務(侵權之債、合同之債),在對外關系上,共有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債權債務關系的除外。” 【口訣】對外看面子,對內才看協議 | 在共有人內部關系上, 除共有人另有約定外,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債權、承擔債務。 | ||
(3)外部關系 | ①共有物的處分 | 約定>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 【注意】“以上”包括本數 | 約定>全體一致同意 | |
【補充】無權處分 1、不符合以上要求的,該物權行為就是無權處分,處于效力待定狀態,其有效性取決于是否有其他共有人追認。 2、與第三人簽訂的共有物買賣合同則屬債權行為,該行為不以處分權為有效要件,故無論其他共有人是否同意,買賣合同均有效。(【法理】區分原則(鴛鴦鍋)) | ||||
②份額的處分 | 對其享有的份額有處分自由,只不過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 【對比】 份額處分自由VS. 共有物處分表決 | × | ||
(4)優先購買權 | 【份額的優先購買權】 ①交易是前提; ②同等條件; ③有期限限制:約定>載明行使期間>15日 【補充】轉讓人未通知的,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最終確定的同等條件之日起 15 日;轉讓人未通知,且無法確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最終確定的同等條件的,為共有份額權屬轉移之日起 6 個月。 | 【分割物的優先購買】[2]
共同共有財產分割后,一個或者數個原共有人出賣自己分得的財產時,如果出賣的財產與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財產屬于一個整體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 |
考點:動產善意取得 【強】 (主觀高危)
1、構成要件
構成要件 | 解析 |
(1)依法律行為轉讓所有權 | (略) |
(2)轉讓人無權處分 | 【注意】無權處分不影響合同(買賣合同)的效力 |
(3)受讓人善意 | ①何謂“善意”: 不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且對此不知無重大過失 ② 如何證明“善意” 法律推定第三人是善意的。真權利人(真所有權人)主張受讓人不構成善意的,負舉證責任。 ③何時為“善意”:動產交付時 |
(4)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 受讓人無償受讓的,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
(5)已經交付 | 【注意】占有改定不能滿足善意取得制度上的“交付”。 |
(6)占有委托物 | 【注意】脫手物(遺失物、盜竊物)不適用善意取得 |
(7)轉讓合同[3]有效 | (略) |
2、法律效果
(1)直接法律效果 (物權法) | 所有權轉移:善意受讓人取得標的物所有權,相應的,真權利人的所有權隨之失去 |
(2)間接法律效果 (債權法) | 賠償請求權:真權利人有權向無權處分之轉讓人請求損害賠償 |
考點:抵押權【強】
(一)概念和特性
1、抵押權,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抵押人)①不轉移②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抵押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二)抵押合同
1、合同內容 | 抵押合同對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抵押財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根據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補正or無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 |
2、流押條款的禁止 (主觀高危) | 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該條款無效。 該條款的無效不影響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內容的效力。 |
(三)抵押財產 【強】
1、可以設立抵押權的財產 | 2、不得設立抵押權的財產 |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 【主觀高?!拷ㄔO用地使用權抵押后,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屬于抵押財產。該建設用地使用權實現抵押權時,應當將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處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價款,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3)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注意】以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的,或者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井抵押的,實現抵押權后,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用途。 (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運輸工具; (7)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 (1)土地所有權;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or有爭議的財產。(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總結】不得抵押的:①國家社會利益 ②不干不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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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MR.H】這部分在教材的P52的共有物的分割中,其實我們說優先購買權,講的都是份額!這里把共同共有中對共有物分割的優先購買放這里,是突出對比,讓大家更好掌握按份共有中的優先購買權。
3【MR.H】這里的轉讓合同主要是指 “買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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