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注冊會計師第一批考試正式結束,對于經濟法考試而言主觀題的發揮對整場考試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在本次考試中經濟法的考點較多,難度適中,在大題的考察中,233網??偨Y的票據,破產法均有考到!??!所有還沒有參加考試的考生一定要抽時間將最后一套考前沖刺卷給刷一遍!戳>>最后一套考前沖刺卷
其中可轉債作為綜合題大題的出現是本場考試的一大難點。所以考生在備考時還是要更與書本相結合!考前最后一周一定要要查漏補缺!
233網校整理了10月11日考試經濟法的相關知識點。整理內容如下:
【大題1】票據
1、票據是文義證券,票據上的一切權利義務,都嚴格依照票據上記載的文義而定,即使票據上記載的文義有錯誤,通常也不得依據票據之外的其他證據變更或者補充。
2、被背書人名稱可以授權補記,持票人記載與背書人記載具有同等競爭力。
3、未在票據上作真實、符合規定簽章的人不承擔票據責任,有效票據代理除外。
4、背書人記載了“不得轉讓”字樣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票據責任。
5、票據基礎關系瑕疵并不影響票據行為的效力,承兌協議無效或者被撤銷,銀行的承兌行為的效力不因此而受影響,持票人有權請求承兌銀行承擔票據責任。(或者,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但持票人無對價取得票據或者明知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除外)
【大題2】破產法
1、債務人以其具有清償能力或資產超過負債為由提出抗辯異議,但又不能立即清償債務或與債權人達成和解的,其異議不能成立。
2、對債務人占有的權屬不清的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財產或者不及時變現價值將嚴重貶損的財產,管理人及時變價并提存變價款后,有關權利人有權就該變價款行使取回權。
3、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但債務人以其財產向債權人提供物權擔保的,在其擔保物市場價值內向債權人所作的清償有效。
4、出賣人對在運途中標的物未及時行使取回權,在買賣標的物到達管理人后向管理人行使在運途中標的物取回權的,管理人不應準許。
5、破產申請受理前1年內債務人提前清償的未到期債務,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已經到期,管理人請求撤銷該清償行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該清償行為發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前6個月內,清償時債務人已經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具備破產原因),管理人仍有權撤銷。
【大題3】債券
1、法律并未禁止可轉債采用浮動利率。
2、最近3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于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3、轉股價格修正方案須提交公司股東大會表決,且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同意。股東大會進行表決時,持有公司可轉換債券的股東應當回避。
4、債券持有人會議原則上由債券受托管理人負責召集;在債券受托管理人應當召集而未召集債券持有人會議時,單獨或合計持有本期債券總額10%以上的債券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債券持有人會議。
5、受托管理人的職責(教材260頁):發行人不能償還債務時,可以接受全部或部分債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義代表債券持有人提起民事訴訟、參與重組或者破產的法律程序。
6、發行可轉債應當提供擔保,但最近一期期末凈資產不低于15億元的公司除外。
【大題4】租賃
1、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
2、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
3、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在有效期內對抵押物的受讓人繼續有效(抵押物雖可折價、拍賣、變賣,但抵押物新所有權人無權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
4、善意取得制度(題目案情轉讓價格不合理)
5、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后的債務履行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2個月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限,但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
6、無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受托人超越權限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客觀題——第1章】
1、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司法部。
【客觀題——第2章】
2、事實行為和法律行為的區分
3、是否適用代理:簽合同(適用)、結婚(不適用)、訂立遺囑(不適用)、整理學術資料(不適用)
【客觀題——第3章】
4、共有
5、主從物的界定
【客觀題——第4章】
6、締約過失責任
7、不安抗辯權
7、一物多賣不影響合同效力
9、行紀合同
【客觀題——第5章】
10、普通合伙人財產份額的出質
1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特殊債務的清償規則
12、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入伙
13、競爭與交易
14、處分合伙企業不動產(6件大事之一,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客觀題——第6章】
15、獨立董事發表獨立意見的表達方式:同意;保留意見及理由;反對意見及其理由;無法發表意見及其障礙。
16、利潤分配時間:分配利潤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作出后,公司應當在決議載明的時間內完成利潤分配。決議沒有載明時間的,以公司章程規定的為準。決議、章程中均未規定時間或者時間超過一年的,公司應當自決議作出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利潤分配。
17、清算義務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的,應當在造成損失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18、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義務人:董事、控股股東;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義務人:股東。
19、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勤勉義務
【客觀題——第7章】
20、招股說明書的有效期:最后一次簽署之日起6個月
21、短線交易: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賬戶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22、實際控制的界定
(1)投資者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東;
(2)投資者可以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超過30%;(2018年案例分析題)
(3)投資者通過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能夠決定公司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選任;
(4)投資者依其可實際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足以對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
(5)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客觀題——第9章】
23、現金支票、現金本票、現金銀行匯票不得背書轉讓。不得背書轉讓的票據不適用公示催告。
【客觀題——第10章】
24、企業國有資產屬于國家所有,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企業國有資產所有權。
25、國有獨資企業,是指依照《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設立的,企業全部注冊資本均為國有資本的非公司制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設立的企業全部資本均為國有資本的公司制企業。
【客觀題——第11章】
26、反壟斷執法機構及執法授權(教材第479頁-480頁“反壟斷執法”全域)
27、壟斷協議的豁免:除“出口卡特爾”(為保障對外貿易和對外經濟合作中的正當利益)不需要證明外,其他豁免情形要求經營者證明所達成的協議不會嚴重限制相關市場的競爭。
28、公平競爭審查的對象
(1)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簡稱“政策制定機關”)制定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
(2)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制定的其他政策措施。
(3)政府部門負責起草的地方性法規。
【客觀題——第12章】
29、外商投資的界定
外商投資,是指外國投資者直接或者間接在中國境內進行的投資活動,包括下列情形:
(1)外國投資者單獨或者與其他投資者共同在中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
(2)外國投資者取得中國境內企業的股份、股權、財產份額或者其他類似權益;
(3)外國投資者單獨或者與其他投資者共同在中國境內投資新建項目;
(4)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資。
30、對外直接投資的核準與備案
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按照企業境外投資的不同情形,分別實行備案和核準管理:
(1)企業境外投資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實行核準管理;
(2)企業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資,實行備案管理。
31、《對外貿易法》的適用范圍
《對外貿易法》規定,該法適用于對外貿易以及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換言之,從對象上看,我國對外貿易法律制度適用于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國際服務貿易以及與此相關的知識產權保護。
32、QDII:銀保監會和證監會分別負責各自監管范圍內金融機構境外投資業務的市場準入,包括資格審批、投資品種確定以及相關風險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QDII機構境外投資額度、賬戶及資金匯兌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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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醒】考試結束后,本文將同步更新2020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考試試題,歡迎大家前來估分對答案,敬請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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