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民辦非企業采用定率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納稅依據是營業收入,而存款利息記在管理費用,沒有記在收入賬,請問存款利息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利息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暫行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五)項所稱利息收入,是指企業將資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構成權益性投資,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業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貸款利息、債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第二條規定,國稅發〔2008〕30號文件第六條中的“應稅收入額”等于收入總額減去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后的余額。用公式表示為:
應稅收入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
其中,收入總額為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7號)規定,依法按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取得的轉讓股權(股票)收入等轉讓財產收入,應全額計入應稅收入額,按照主營項目(業務)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計算征稅;若主營項目(業務)發生變化,應在當年匯算清繳時,按照變化后的主營項目(業務)重新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計算征稅。
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所指的應稅收入總額具體包括哪些內容,《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業務問題解答〉的通知》(青地稅函〔2010〕2號)明確,《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一)銷售貨物收入;
(二)提供勞務收入;
(三)轉讓財產收入;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八)接受捐贈收入;
(九)其他收入。
因此,核定征收的應稅收入總額應當包括上述收入項目,但不含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工作指引》(穗地稅發〔2008〕173號)第六條規定,《通知》第六條中應稅收入額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規定的應稅收入。從事營業稅業務的納稅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第三點以及今后按營業稅有關規定,營業稅計稅依據可以扣除一定項目金額的,這些項目的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額按計征營業稅的收入額確定。
根據上述規定,核定征收企業的應稅收入總額也包括存款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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