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注冊會計師考試的制度設計
(一)考試實施主體
《注冊會計師法》規定,國家實行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制度。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由中注協組織實施。根據《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辦法》,財政部成立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組織領導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工作。財政部考委會設立辦公室,組織實施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工作。財政部考委會辦公室設在中注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成立地方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組織領導本地區考試工作。地方考委會設立地方考辦,組織實施本地區考試工作,地方考辦設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會計師協會。
(二)報名條件及程序
注冊會計師考試報名條件已在《注冊會計師法》、《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辦法》中明確規定,報名程序在每年發布的考試報名簡章中有詳細說明。2015年起,注冊會計師考試實現了網上“一站式”報名,大部分考生報名信息填寫完成后即可通過網上支付交納考試報名費。持非居民身份證(如軍官證),或者網上報名系統中未能顯示本人照片,以及以會計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作為報名條件的首次報名人員,需要在報名期間到報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會計師協會指定地點進行確認后,再完成交費。首次報名人員和應屆畢業生報名人員的身份信息和照片信息,通過網上報名系統實時鏈接公安部全國公民身份證號碼查詢服務中心進行認證和提取;學歷信息則在報名結束后由中注協統一提交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進行認證。
(三)考試科目及考試方式
《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辦法》規定,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劃分為專業階段和綜合階段。根據2015年度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大綱規定,專業階段考試主要測試考生是否具備注冊會計師執業所需要的專業知識、是否掌握基本的職業技能和職業道德規范,設會計、審計、財務成本管理、公司戰略與風險管理、經濟法、稅法6個科目;綜合階段考試主要測試考生是否具備在職業環境中綜合運用專業學科知識,堅守職業價值觀、遵循職業道德、堅持職業態度,有效解決實務問題的能力,設職業能力綜合測試1個科目(分成試卷一和試卷二)。
注冊會計師考試方式為閉卷、計算機化考試。考慮到機考的順利過渡,特定范圍報名人員(1967年12月31日(含)前出生)紙筆作答考試方式保留至2015年,2016年起取消。
(四)豁免政策
《注冊會計師法》、《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辦法》規定,具有會計或者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人員,可以申請免予專業階段考試1個專長科目的考試。根據中注協與英格蘭及威爾士特許會計師協會和香港會計師公會簽署的部分考試科目豁免協議,符合豁免條件的人員可以豁免部分科目。
(五)考區、考點和考場
在各省和自治區,注冊會計師考試專業階段的考區設置到地級市(盟),注冊會計師考試綜合階段的考區設置到省會城市(自治區首府);在各直轄市,直接設考區。在各考區設若干考點,在各考點設若干考場。另外,在香港、澳門和比利時布魯塞爾,也設有注冊會計師考試的考區。
(六)成績認定及發布
注冊會計師考試考生答卷由中注協集中組織評閱,考試成績經財政部考委會認定后發布。考試成績實行百分制,60分為成績合格分數線。專業階段考試的單科考試合格成績5年內有效,綜合階段考試沒有合格成績年限規定。根據《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成績復核辦法》,考生可以在考試成績發布后第5個工作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成績復核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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