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合同是當事人就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或者服務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技術合同除了符合關于合同的一般規定之外,還有自身的一些特殊規定。現在總結技術合同的無效與可撤銷的幾種情形。
1、除《合同法》總則規定的無效理由以外,下列技術合同無效:
(1)限制當事人一方在合同標的技術基礎上進行新的研究開發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進的技術,或者雙方交換改進技術的條件不對等;
(2)限制當事人一方從其他來源獲得與技術提供方類似技術或者與其競爭的技術;
(3)阻礙當事人一方根據市場需求,按照合理方式充分實施合同標的技術;
(4)要求技術接受方接受并非實施技術必不可少的附帶條件,包括購買非必需的技術、原材料、產品、設備、服務以及接收非必需的人員等;
(5)不合理地限制技術接受方購買原材料、零部件、產品或者設備等的渠道或者來源;
(6)禁止技術接受方對合同標的技術知識產權的有效性提出異議或者對提出異議附加條件。
2、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的科研組織(如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設立的從事技術研究開發、轉讓等活動的課題組、工作室等)訂立的技術合同,①經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授權或者認可的,視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訂立的合同,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②未經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授權或者認可的,由該科研組織成員共同承擔責任,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該合同受益的,應當在其受益范圍內承擔相應責任。
3、侵害他人技術秘密的技術合同被確認無效后,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以外,善意取得該技術秘密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時的范圍內繼續使用該技術秘密,但應當向權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費并承擔保密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