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出口業務就其貿易性質不同,主要有一般貿易進料加工復出口貿易、來料加工復出口貿易、國內深加工結轉貿易等。
進料加工復出口貿易是指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為了加工出口貨物而用外匯從國外進口原料、材料、輔料、元器件、配套件、零部件和包裝材料(簡稱進口料件),經加工生產成貨物收回后復出口的一種出口貿易方式。
來料加工復出口貿易是指一般由外商提供一定的原材料、半成品、零部件、元器件(必要時也提供些技術設備),由我方加工企業根據外商的要求進行加工裝配,成品交外商銷售,由我方收取加工費的一種出口貿易方式.
兩種貿易方式的相同點:
一是兩種加工貿易都經歷了“進口—生產(加工)—出口”三個環節。二是兩者具有共同監管方式,即對用于加工制造出口產品的進口料件實行海關保稅監管,在進口時進行監管登記,免征關稅和增值稅,產品出口時由海關核銷進口料件。
兩種貿易方式的不同點:
一是原材料、零部件和產品的所有權不同。來料加工是由外商提供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生產加工的產品完全歸外商所有,由外商支配;而在進料加工中,生產的出口企業對原輔料和生產加工出來的成品擁有所有權。二是兩者的貿易性質不同。在來料加工業務中,外商與出口企業是委托與被委托關系,出口企業接受外商委托并要按外商的要求進行生產加工,收取工繳費;而在進料加工業務中,出口企業是自主經營,與銷售料件的外商和購買我成品的外商均是買賣關系,經營單位從中賺取銷售成品與進口原材料之間的差價。三是產品的銷售方式不同。在來料加工業務中,生產加工出來的產品由外商負責運出我國境外自行銷售,銷售的好壞與企業毫無關系;而在進料加工業務中,出口企業在產品生產加工出來后要自己負責對外推銷,產品銷售情況的好壞與自己密切相關。
考試報考:2012年注冊會計師各科考試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