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票據上簽章的,其簽章無效。
2.行為人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或無缺陷
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3.票據行為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4.票據行為必須符合法定形式
(1)關于簽章
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規定的,票據無效;承兌人、保證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規定的,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票據上簽章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他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背書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前手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
(2)關于票據的記載事項
絕對記載事項 | 指票據法明文規定必須記載的,如無記載,票據即為無效的事項。 |
各類票據共同絕對記載的內容有4項:①票據種類的記載;②票據金額的記載,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③票據收款人的記載;④年月日的記載。 | |
票據金額、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如果確屬記載錯誤或需要重新記載,只能由出票人重新簽發票據。 | |
非法定記載事項 | 是指《票據法》規定由當事人任意記載的事項 |
相對記載事項 | 指某些應該記載而未記載,適用法律的有關規定而不使票據失效的事項 |
考試報考:2012年注冊會計師各科考試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