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登記才能設立的權利:
1、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如果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這四種財產設定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權自登記之日起設立。
2、《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有關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4、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5、知識產權的質押應當向有關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才能使得質權生效。
6、應收賬款的質押,質權自信貸征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不登記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權利:
1、《物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在承包經營期限范圍內,承包權人有權根據法律規定,采取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如果采取互換、轉讓方式流轉沒有辦理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3、根據《物權法》規定,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4、當事人以《物權法》規定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運輸工具設定抵押,或者以《物權法》規定的動產設定抵押,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5、必須在匯票、支票、本票上背書記載“質押”字樣,否則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考試報考:2012年注冊會計師各科考試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