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成最終審計檔案的規整后,CPA不得在規定期限內刪除或廢棄審計工作底稿。
需要變動的情形:
1、審計程序、證據、結論都應經充分適當,但是審計工作底稿的記錄不充分。我們知道審計工作底稿的作用,那就是(使未曾接觸過該審計工作擔憂經驗的專業人士了解:①按照審計準則的規定實施的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范圍;②實施審計程序的結果和獲取的審計證據;③就重大事項得出的結論。),由此看來,如果審計工作底稿記錄不充分,會應先給上述目的。
2、審計報告日后,發現例外情況要求注冊會計師實施新程序或者追加程序,由此得出新結論。也就是說實施的審計程序、得出的審計結論與審計工作底稿不對應了,因此必須要做出修改。
變動時的要求:對變動的事項要進行全面、詳細的說明。
什么時候修改的、是誰修改的、誰對此事項進行復核的;為什么要修改;修改之后的后果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