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所得稅與應交所得稅 由于在2007年以前絕大部分企業都采用應付稅款法核算所得稅,因此所得稅費用與應交所得稅在數字上是一樣的,這就造成了一種局面:即所得稅費用=應交所得稅。新準則規定了所得稅只能采用債務法,根據配比原則,一項收入要緊隨著一項費用予以配比,這樣才符合會計信息質量要求。所以二者在數字上并不完全一樣。
3. 所得稅會計 是用來調整所得稅跟應交所得稅之間差異的會計處理辦法(我是這么理解的),也就是調整會計跟稅法之間的差異,用來協調二者,使“所得稅費用”達到配比的原則。
4. 差異的分類 暫時性差異和永久性差異
暫時性差異 在未來和以后期間可以轉回這一項差異。比如提的存貨跌價準備,在提的當期稅法不認,所以要增加“應納稅所得額”,在未來處置這樣資產時,由于前期已經對跌價準備增加了應納稅所得額,所以在處置的時候稅法規定可以減少應納稅所得額。
永久性差異 在未來和以后期間不能轉回這一項差異。比如國債利息收入,稅法規定是免稅的,在什么時候都不記如應納稅所得額。
5. 計稅基礎 顧名思義就是計算“應交所得稅”時以什么為基礎。這里需要有所得稅法相關知識為鋪墊,比如應收帳款在計算應交所得稅的時候要以什么為基礎呢?是帳面價值還是歷史成本還是其他?如果這里不明白,一定要去看稅法的相關規定,這里只要明白了,后面的都簡單
6. 暫時性差異 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和應納稅暫時性差異
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就是說在計算“未來”應交所得稅的時候可以“減少”應納稅所得額,因而此項差異“在當期”形成一項資產,即遞延所得稅資產(借方),在未來減少,相應的在“當期”就應該“增加”應納稅所得額
應納稅按時性差異 就是說在計算“未來”應交所得稅的時候需要“增加”應納稅所得額,因而此項差異“在當期”形成一項負債,即遞延所得稅負債(貸方),在未來增加,相應的在“當期”就應該“減少”應納稅所得額
7. 暫時性差異的轉回 轉回的意思就是“處置該項資產或負債”的時候“這部分差異”應該“怎么辦”
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轉回 由于在發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時候確認了一項遞延所得稅資產,所以在轉回的時候,應該把這部分差異給消除(即遞延所得稅貸方)
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的轉回 由于在發生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的時候確認了一項遞延所得稅負債,所以在轉回的時候,應該把這部分差異給消除(即遞延所得稅借方)
8. 稅率變動的影響
如果在發生此項差異的時候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而以后年度所得稅的稅率發生了變動,這說明以前確認是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的金額不準確,需要按照“現在的稅率”進行調整。具體來說,如果稅率提高了,應該增加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者負債;如果稅率低了,相反的做法。由于稅率是在“當期才發生的變動”,所以調整的金額應該全部計到“當期”,即不追溯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