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消費稅稅額=成本×(1+成本利潤率)÷(1-消費稅稅率)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并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3)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4)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5)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銷售的代銷清單的當天;
(6)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的當天;
(7)納稅人發生本章第一節“一、征稅范圍”中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第(3)至第(8)項的,為貨物移送的當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