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000+3000+2350+20000)/(1+17%)*10%=14987.18元。張先生就此請教了稅務專家。
專家說,按稅法規定凡使用代收單位的票據收取的款項,視為代收單位的價外費用,應并入計算征收車輛購置稅;凡使用委托方的票據收取,受托方只履行代收義務或收取手續費的的款項,不應并入計征車輛購置稅,按其他稅收政策規定征稅。也就是說市民在購車當時不辦保險或讓經銷商出具保險公司a的發票,代收保險金就不必計入購車價格中。其次,購車者隨車購買的工具或零件按稅法規定應作為購車款的一部分,并入計稅價格征收車輛購置稅;但若不同時間或銷售方不同,則不并入計征車輛購置稅。因此專家建議車輛維修工具不必當時急著在經銷商處購買,可以后再配。最后按稅法規定購車時支付的車輛裝飾費也應作為價外費用,并入計征車輛購置稅;但若購車以后再裝潢或另換汽車裝潢公司,則不并入計征車輛購置稅。經過籌劃,張先生的車輛購置稅為:150000/(1+17%)*10%=12820.51元,與原先比較少了2166.67元。
其實車輛購置稅的籌劃關鍵是要將各項費用分開來算。所以購車的市民不必一次性將愛車所有裝備配齊,汽車裝潢另換時間或自行選擇公司去做,最重要的是要求經銷商將各款項分開并出具委托方的發票,不能只開一個購車總價的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