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要求,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所得稅會計處理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不得采用應付稅款法和納稅影響會計法,并引入了"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等科目,并將按照會計方法計算的稅前會計利潤(或虧損)與按照稅收法規規定計算的應納稅所得 (或虧損)之間存在著內容和時間的差異,統稱為"暫時性差異".例如,對于國債利息收入、滯納金、罰款、業務招待費、業務宣傳費、工資超支、超標利息、贊助費支出等項目形成的差異,只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上進行納稅調整,而在賬務上不作調整,即所謂的"調表不調賬";對固定資產折舊額、廣告費、計提資產減值準備、預計負債等暫時性差異,則采用"調表又調賬"的方法。一般企業匯算清繳后主要錯誤就是對以上調整事項未作正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