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某上市公司2008年3月10日企業收到退回的2007年9月已確認銷售的一批商品收入,其中,價款100萬元,增值稅17萬元,并結轉成本80萬元,貨款到年未尚未收到,按應收賬款的4%計提了壞賬準備4.68萬元。按稅法規定,經稅務機關批準在應收款項余額5%。的范圍內計提的壞賬準備可以在稅前扣除,本年度除該筆應收賬款計提壞賬準備外,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所得稅稅率為33%,所得稅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2008年3月9日完成了2005年所得稅匯算清繳,該公司2005年財務會計報告在2006年3月31日經批準報出。
2008年3月10日
①調整銷售收入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1000000
應史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000
貸:應收賬款1170000
②調整銷售成本
借:庫存商品 80000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800000
③調整壞賬準備余額
借:壞賬準備 4680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46800
④調整所得稅費用(此為在2006年調減應繳所得稅的金額,產生的可抵扣的暫時性差異),按照稅法規定在此期間的銷售退回所涉及的應繳所得稅,應作為本年度的納稅調整事項。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64069.5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64069.50[(1000000-800000-1170000×5‰)×33%]
⑤調整原已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13513.50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13513.50[(46800-5850)×33%]
⑥結轉"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102644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102644(1000000-800000-46800-64069.50+13513.50)
延伸到報告年度匯算清繳前的賬務調整。假設2008年3月11日完成了2005年所得稅匯算清繳,按照稅法規定在此期間的銷售退回所涉及的應繳所得稅,應作為報告年度的納稅調整事項,只將第④步的借方"遞延所得稅費產"科目,變為"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科目即可,其余未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