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在多數情況下,免稅優惠只是免繳相應稅種的稅收,但絕不是所有稅收全免。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78號文)的規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對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利用廢舊物資加工生產的產品不享受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的政策。從文件規定來看,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但該企業其他稅收仍應依法繳納。
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和使用廢舊物資生產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4]60號文)的規定,可享受銷售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稅收優惠的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是指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及倉儲場地,財務會計核算健全,從事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的單位,不包括個人和個體經營者。所以作為個體工商戶,是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稅的稅收優惠的。
另外,除剛才所說的條件外,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享受免稅優惠還必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免稅資格認定。申請人應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并報送工商營業執照、開戶銀行許可證、經營場所和倉儲場地的土地使用證、房屋產權證或租賃合同(復印件)、回收經營單位法人代表和財務核算人員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等資料。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后將進行實地審核,屬實的即給予免稅資格認定,并在綜合征管軟件上加載免稅標識。在經過上述程序后,才可享受廢舊物資回收的相關稅收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