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業收入的管理
收入包括企業銷售商品收入、勞務收入、利息收入、使用費收入、租金收入、股利收入以及投資者、經營者因履行職務或者以企業名義開展業務所取得的傭金、手續費、提成、返利等各項收入。
投資者、經營者及其他職工凡是履行本企業職務或者以企業名義開展業務所得的收入,包括銷售收入以及對方給予的銷售折扣、折讓、傭金、回扣、手續費、勞務費、提成、返利、進場費、業務獎勵等收入,都屬于企業。企業在開展各類業務時,凡是屬于企業的收入,都應當納入企業賬內核算,個人不得隱瞞、截留。
企業應當建立銷售價格管理制度,明確產品或者勞務的定價和銷售價格調整的權限、程序與方法,根據預期收益、資金周轉、市場競爭、法律法規約束等要求,采取相應的價格策略,防范銷售風險。
二、出售股權投資及其收益的管理
股權投資是企業以現金或者非貨幣性資產等向其他單位投資或者購買股票以后所形成的權益性投資。通俗地講,股權投資就是企業持有的被投資企業的產權。因此,出售股權投資就是通常所說的產權轉讓,它是企業通過交易方式將持有的企業產權進行有償轉讓,從而收回股權投資的經濟行為。
(一)出售股權投資的程序
企業出售股權投資,應當符合企業戰略規劃以及企業重組的要求,同時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內部決策程序進行審議,并形成書面決議。根據《公司法》、《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企業出售股權投資一般程序如下:(1)提出轉讓意向;(2)擬定轉讓方案;(3)內部審議與決策;(4)履行報批手續;(5)組織審計和評估;(6)發布轉讓信息;(7)進行產權交易;(8)辦理產權變更登記。
(二)主管財政部門的審核
主管財政機關在承辦重大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事項,或者協同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審批所監管企業的重要子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事項,或者審批政企尚未分開的單位以及其他單位所持有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時,應當做好有關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監督檢查以及標的企業財政政策清理等工作,并重點審核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方案涉及的債務處理、職工安置費用、國有產權的作價以及轉讓收益的處置等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財務政策的規定。
(三)股權投資轉讓價格的確定
企業在確定轉讓價格時,以具有相關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作為依據。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體或者部分產權轉讓、資產轉讓、置換、拍賣,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對于轉讓標的企業涉及的職工安置、社會保險等有關費用,不得在評估作價之前從擬轉讓的國有凈資產中先行扣除,也不得從轉讓價格中進行抵扣。也就是說,轉讓方不得將職工安置的責任留給受讓方。
(四)股權投資轉讓價款的處理
對于股權轉讓損益,企業轉讓的,列作本期損益;政府及其部門轉讓的,按規定上繳財政。股權轉讓涉及的職工安置等費用,應當從轉讓價款中優先支付。
(五)國有股減持的特殊規定
目前,根據國務院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的公共投資者首次發行和增發股票時,按融資額的10%出售國有股,所得收入上交財政部,用于充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
三、年度經營虧損的彌補
(一)企業虧損彌補的程序
1.稅前利潤彌補。企業本年度發生的虧損,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稅前利潤來彌補,稅前利潤彌補虧損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應該依法繳納所得稅。
2.稅后利潤彌補。企業本年度發生的虧損,當連續5年用稅前利潤彌補后,仍不足彌補的,從第6年起,應當用稅后利潤彌補。
3.盈余公積彌補。企業發生的虧損,依照稅法規定彌補后仍未彌補的虧損,由董事會提議,經股東(大)會或類似權力機構批準,可以用所提取的盈余公積來彌補。
4.資本公積彌補。在我國,資本公積用來轉增資本,但在具體工作中因現實需要,經過國家批準,國有企業的資本公積可以用來彌補政策性重大損失。
此外,由于國家政策或者企業依法改制過程發生的下列損失,可以依次用
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和實收資本進行彌補。
(1)企業重組過程中清查出來的價值減損;
(2)住房制度改革過程中出現的損失和一次性的住房補貼,按照財政部《關于企業住房制度改革中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01295號)及其補充通知(財企[20001878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