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注冊會計師考試時間為8月26-28日,其中會計、稅法、經濟法、財務成本管理分兩批次進行,注會考試在考場中遇到相同考題的可能性極低,但是注會考試遵循著“重者恒重”的原則,相同的真題考點也有可能極大概率會在考場遇到哦,考前爭分奪秒,一起考點速記!
考點17-第八章 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管理人
1、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更換。管理人向人民法院報告工作,并接受債權人會議和債權人委員會的監督。管理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得辭去職務。管理人辭去職務應當經人民法院許可。
2、對于事實清楚、債權債務關系簡單、債務人財產相對集中的企業破產案件,可指定管理人名冊中的個人為管理人。(與債務數額大小無關)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管理人:
①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②曾被吊銷相關專業執業證書
③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④人民法院認為不宜擔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4、管理人的報酬屬于破產費用,由人民法院確定(由破產公司的財產負擔)。
【注意】債權人會議對管理人報酬有異議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書面提出具體的請求和理由,異議書應當附有相應的債權人會議決議。(債權人會議不能直接削減管理人工資)
5、人民法院應根據債務人最終清償的財產價值總額,分段確定管理人報酬。
【注意】擔保權人優先受償的擔保物價值,不計入債務人最終清償的財產價值總額。管理人對擔保物的維護、變現、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勞動的,有權向擔保權人收取適當的報酬。
【注意】為防止重復計酬,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通過聘用本專業的其他社會中介機構或者人員協助履行管理人職責的,所需費用從其報酬中支付。——破產企業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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