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注冊會計師考試時間為8月26-28日,其中會計、稅法、經濟法、財務成本管理分兩批次進行,注會考試在考場中遇到相同考題的可能性極低,但是注會考試遵循著“重者恒重”的原則,相同的真題考點也有可能極大概率會在考場遇到哦,考前爭分奪秒,一起考點速記!
考點16-第八章 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破產申請人
1、債務人發生破產原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2、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3、稅務機關和社會保險機構只享有對債務人的破產清算申請權,但不享有重整申請權。
4、破產企業的職工作為債權人可以申請債務人企業破產或重整,職工提出破產申請應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會議通過。
5、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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