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018年3月5日,A公司為支付貨款,向B公司簽發一張20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匯票到期日為2018年9月4日,甲銀行與B公司簽署承兌協議后,作為承兌人在票面上簽章后該承兌協議因重大誤解向人民法院訴訟。
B公司收到匯票后,背書轉讓給C公司,用于支付房屋租金,但未在被背書欄內記載C公司的名稱,C公司欠D公司一筆應付賬款,遂直接將D公司記載為B公司的被背書人,并將匯票交給D公司。
6月5日,D公司財務人員李某將其負責保管的該匯票盜出,并偽造D公司相關簽章,持該匯票背書轉讓給與其相互串通的E公司。
7月5日,E公司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F公司,用于支付貨款,F公司知道E公司獲得該匯票的詳情,但仍予接受。F公司隨即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G公司,用于支付裝修工程款。G公司對于李某的行為及E公司、F公司獲取該匯票的經過均不知情。
9月4日,G公司持該匯票向甲銀行提示付款,甲銀行以其與B公司之間的承兌協議已被撤銷為由拒付。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述問題:
(1)甲銀行拒絕向G公司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答案】
(1)甲銀行拒絕付款的理由不成立。因為甲銀行在票據上已經作了承兌人簽章,票據關系已經形成,不受承兌協議撤銷的影響,甲銀行仍應承擔付款責任。(或者,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在本題中,承兌協議已經撤銷,甲銀行不需向B公司承擔票據責任,但仍應向依法享有票據權利的持票人G公司承擔票據責任。)
(2)F公司是否取得票據權利?并說明理由。
【答案】
F公司不能取得票據權利。根據規定,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在本題中,F公司對E公司伙同D公司財務人員李某偽造簽章取得票據的行為知情,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3)G公司是否取得票據權利?并說明理由。
【答案】
G公司取得票據權利。因為G公司的前手F公司實質上不能取得票據權利,但形式上享有票據權利,而G公司對李某的行為及E公司、E公司獲取該匯票的經過并不知情(屬于善意持票人),G公司因收取裝修工程款取得票據(有對價取得票據),且票面不存在影響G公司取得票據權利的形式瑕疵,G公司有權主張善意取得票據權利。
(4)G公司是否有權向C公司追索?并說明理由
【答案】
G公司不能向C公司追索。因為C公司并未在票據上簽章,不屬于票據債務人,不承擔票據責任。
4.2017年9月以來,債務人A公司出現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情形。同年10月23日,債權人B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對A公司進行破產清算的申請。A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認為所欠B公司債務有C公司提供的連帶保證擔保,且C公司有能力承擔保證責任,因此人民法院不應受理破產申請。
2017年11月2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A公司破產案件。在選擇管理人時,D會計師事務所和E律師事務所參與投標,其中D會計師事務所曾于2013年1月至2014年10月擔任A公司財務顧問,E律師事務所曾于2014年度擔任B公司法律顧問。
清理債務人財產時,管理人發現,A公司自2016年下半年起存在普遍拖欠職工工資的情形。
截至2017年年底,A公司董事仍正常領取工資,但未領取2016、2017年度的績效獎金確定破產債權時,管理人對A公司所欠職工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以及應當列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和醫療保險費用等列出清單,進行公示。A公司職工對清單記載的所欠基本養老保險等費用提出異議,要求管理人予以更正。但管理人既未更正,也未作出合理的解釋和說明。
破產宣告前,由于A公司的一土地使用權市場價值大幅上升,公司資產價值整體超過負債總數,因此A公司請求人民法院裁定駁回破產申請。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A公司對破產申請提出的異議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答案】
A公司的異議不成立。根據規定,相關當事人以對債務人的債務負有連帶責任的人未喪失清償能力為由,主張債務人不具備破產原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D會計師事務所和E律師事務所,誰不得擔任本案破產管理人?并說明理由。
【答案】
E律師事務所不得擔任本案破產管理人。根據規定,現在擔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經擔任債務人、債權人的財務顧問、法律顧問的,不得擔仼債務人破產案件的管理人。在本題中,D會計師事務所卸任A公司財務顧問的時間為2014年10月,距破產受理2017年11月2日已經超過3年,而E律師事務所自2015年起方卸任B公司法律顧問,距破產受理時不足3年。
(3)對于A公司董事領取的2017年9月以后的工資,管理人應如何處理?并說明理由
【答案】
管理人應當予追回。根據規定,債務人有破產原因,普遍拖欠職工工資情況下獲取的工資性收入,管理人應當追回。
【說明】如果答上“返還后形成的債權,按照該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的部分作為拖欠職工工資清償;高出該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的部分,可以作為普通破產債權清償”更加穩妥
(4)A公司職工對管理人列出的職工債權清單提出異議并要求更正后,管理人未予更正對此,有何法律救濟途徑?
【答案】
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債權確認訴訟。
【解析】職工勞動債權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后列出清單并予以公示;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債權確認訴訟。
(5)對于A公司基于公司資產價值整體超過負債總數這一情況提出的駁回破產申請的請求,人民法院應否支持?并說明理由。
【答案】
人民法院不應支持。根據規定,由于債務人財產的市場價值發生變化導致其在案件受理后破原因消失的,不影響破產案件的受理與繼續審理,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駁回申請。
考后關注:
2019年注冊會計師課程講師授課,4大專項通關體系全程助力通關!點擊聽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