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綜合題(本題型共4題,其中第1題15分;第2題15分;第3題12分;第4題8分。本題型共50分。在答題卷上解答,答在試題卷上無效。)
[案例1]
甲、乙、丙擬共同出資設立一家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并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該公司章程草案有關要點如下:
(1)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為600萬元。各方出資數額、出資方式以及繳付出資的時間分別為:甲出資180萬元,其中:貨幣出資70萬元、計算機軟件作價出資110萬元,首次貨幣出資20萬元,其余貨幣出資和計算機軟件出資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繳足;乙出資150萬元,其中:機器設備作價出資100萬元、特許經營權出資50萬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6個月內一次繳足;丙以貨幣270萬元出資,首次貨幣出資90萬元,其余出資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付100萬元,第3年繳付剩余的80萬元。
(2)公司的董事長由甲委派,副董事長由乙委派,經理由丙提名并經董事會聘任,經理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時,出資各方行使表決權的比例為:甲按照注冊資本30%的比例行使表決權;乙、丙分別按照注冊資本35%的比例行使表決權。
(3)公司需要增加注冊資本時,出資各方按照在股東會行使表決權的比例優先認繳出資;公司分配紅利時,出資各方依照以下比例進行分配:甲享有紅利25%的分配權;乙享有紅利40%的分配權;丙享有紅利35%的分配權。
要求: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公司成立前出資人的首次出資總額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并說明理由。公司出資人的貨幣出資總額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并說明理由。甲以計算機軟件和乙以特許經營權出資的方式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并分別說明理由。甲、乙、丙分期繳納出資的時間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并分別說明理由。
(2)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經理擔任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并說明理由。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各方在公司股東會會議上行使表決權的比例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并說明理由。
(3)公司章程規定增加注冊資本時,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是否違反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并說明理由。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各方分紅比例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并說明理由。
[答案]
(1)公司首次出資總額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公司法,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而本題股東首次出資僅為110萬,未達到20%的限額,故不符合法律的規定。
公司出資人的貨幣出資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公司法,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30%,本題中三位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共340萬,已超過了30%的最低限額。
甲以計算機軟件出資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公司法,股東可以以知識產權進行出資,而計算機軟件屬于著作權。
乙以特許經營權出資不符合法律的規定。根據公司法,股東不得勞務、信用、商譽、特許使用權出資。
甲和乙分期繳納出資的時間均符合法律規定,而丙分期繳納出資的時間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公司法,股東分期繳納出資的,其余部分股款應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甲、乙的股款都在兩年內繳足,而丙則拖到了第三年。
(2)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經理擔任符合公司法規定。根據公司法,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
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各方在股東會上行使表決權的比例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公司法,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故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可對股東在股東會上行使表決權的比例作出規定。
(3)公司章程規定增加注冊資本時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公司法,有限責任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全體股東可以事先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
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各方分紅比例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公司法,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取紅利,但是全體股東可以事先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紅。
本題主要涉及了以下考點:①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②出資方式③出資期限④法定代表人的任資資格⑤股東會會議的議事規則(主要是表決權等行使)⑥考查了股東的權利(分紅權、增資的優先認購權)。
陷阱:①乙沒有首次交付出資是否符合法律規定②對特許經營權、計算機軟件能否作為出資方式進行界定③題目給的第二個素材與問題有干擾④有關股東會表決權行使問題。
[案例2]
甲公司是由自然人乙和自然人丙于2002年8月共同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2006年4月,甲公司經過必要的內部批準程序,決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并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報送有關文件,報送文件中涉及有關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并上市的方案要點如下:
(1)截止到2005年12月31日,甲公司經過審計后的財務會計資料顯示:注冊資本為5000萬元,資產總額為26000萬元,負債總額為8000萬元;在負債總額中,沒有既往發行債券的記錄;2003年度至2005年度的可分配利潤分別為1200萬元、1600萬元和2000萬元。
(2)甲公司擬發行公司債券8000萬元,募集資金中的1000萬元用于修建職工文體活動中心,其余部分用于生產經營;公司債券年利率為4%,期限為3年。
(3)公司債券擬由丁承銷商包銷。根據甲公司與丁承銷商簽訂的公司債券包銷意向書,公司債券的承銷期限為120天,丁承銷商在所包銷的公司債券中,可以預先購入并留存公司債券2000萬元,其余部分向公眾發行。
要求: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甲公司是否具備發行公司債券的主體資格?
(2)甲公司的凈資產和可分配利潤是否符合公司債券發行的條件?并分別說明理由。
(3)甲公司發行的公司債券數額和募集資金用途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并分別說明理由。如果公司債券發行后上市交易,公司債券的期限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
(4)甲公司擬發行的公司債券由丁承銷商包銷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公司債券的承銷期限和包銷方式是否符合規定?并分別說明理由。
[答案]
(1)甲公司具備發行公司債券的主體資格。根據公司法,所有公司均可以發行債券。
(2)甲公司的凈資產符合發行債券的條件。根據證券法,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6000萬。本題中甲公司的凈資產為26000-8000=18000萬,故符合法律規定。
甲公司的可分配利潤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證券法,公司發行債券,其最近三年的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本題中,甲公司最近三年的可分配利潤(1200+1600+2000)÷3=1600,大于債券的利息8000×4%=320,故符合法律的規定。
(3)公司發行債券的數額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證券法,公司發行債券累計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40%,本題中,甲公司發行8000萬的債券,8000/18000=44.4%,超過了法律規定的限額。
甲公司募集資金的用途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證券法,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的資金,必須用于核準的用途,不得用于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本題中,甲公司所募集的債券中,有1000萬用于修建職工文體活動中心,屬于非生產性支出,故不符合法律的規定。
甲公司的債券期限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證券法,公司債券上市,其債券的期限應當為1年以上,本題中甲公司的債券的期限為3年。
(4)甲公司擬發行的債券由丁承銷商包銷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證券法,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的證券票面總值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而本題只有丁一家承銷商進行承銷。
公司債券的承銷期限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證券法,證券代銷,包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90天,而本題中,丁承銷商的包銷期限為120天。
丁公司包銷的方式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證券法,證券公司不得為本公司預先購入并留存所包銷的證券。
本題涉及的考點有:①債券發行的主體資格②債券發行的條件③募集資金的用途④債券上市交易的條件⑤發行的程序。
陷阱:①累計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40%②能夠準確的界定修建職工文體活動中心是否屬于非生產性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