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簡單題(本題共3題,每小題5分,共15分)
1.甲、乙、丙三人合伙設立A企業,約定甲出資4萬元,乙出資3萬元,丙出資3萬元。三人按4:3:3的比例分配和分擔合伙損益。A企業成立后,與B公司簽訂一購貨合同,保證人為丁。后因A企業無力償還貨款,B公司要求丁承擔保證責任,丁以未約定保證形式,只承擔一般保證責任為由拒絕。B公司遂對A企業和丁提起訴訟。法院經審理還查明,甲對戊負有債務2萬元,戊對A企業負的債務2萬元;乙對C公司負有債務2萬元。
要求:根據上述情況和合伙企業、擔保法律制度的有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丁認為未約定保證形式,自己只承擔一般保證責任的觀點是否正確?為什么?
(2)戊能否將甲欠他的2萬元債務與他欠A企業的2萬元債務低銷?為什么?
(3)若乙個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對C公司的2萬元債務,則C公司可以通過何種途徑用乙在A企業中的財產份額清償2萬元債權?
答案:
(1)丁的觀點不正確。根據規定,未約定保證方式的,保證人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本題中B公司與丁的保證未約定保證方式,所以丁應承擔連帶責任保證。
(2)甲欠戊的2萬元債務與戊欠A企業的2萬元債務不能抵銷。依據規定,合伙企業中某一合伙人的債權人,不得以該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
(3)C公司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乙在A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依據規定,合伙人個人財產不足清償其個人債務的,債權人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2.甲企業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向法院申請破產,法院受理了該破產案件。
甲企業是乙企業向銀行借款的保證人,銀行在得知甲企業破產情況后。決定將其債權作為破產債權申報受償。丙企業是甲企業的債權人,丙企業由于擔心自己的債權得不到全額清償,一再要求甲企業以部分財產償還所欠丙企業的未到期債務,甲企業同意了丙企業的要求,并進行了清償。
要求:根據上述情況和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有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銀行能否將其擔保債權作為破產債權申請受償?為什么?
(2)甲企業提前償還丙企業未到期債務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為什么?
答案:
(1)銀行可以將其擔保債權作為破產債權申請受償。依據規定,被申請破產的債務人為他人擔任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因保證人被宣告破產而免除。債權人在得知保證人破產的情況后,享有是否將其擔保債權作為破產債權申報受償的選擇權。
(2)甲企業提前償還丙企業未到期債務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依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6個月至破產宣告之日的期間內,破產企業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行為是無效的,是違法行為。
解析:
試題點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