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多項選擇題
1.
【答案】CD
2.
【答案】ABC
【解析】選項D:不得新任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3.
【答案】ABC
【解析】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職責:(1)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2)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3)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4)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5)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6)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7)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8)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9)人民法院認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4.
【答案】BC
【解析】選項AD:如果發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而不屬于無效行為。
5.
【答案】BC
【解析】(1)選項A: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的無償轉讓財產行為才可以撤銷;(2)選項D: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6個月內,債務人發生破產原因,仍對個別債權人(到期債權)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5月2日在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產申請的6個月以前,該行為不能撤銷。
6.
【答案】AD
【解析】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未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對通過和解協議、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不享有表決權。
7.
【答案】BCD
【解析】選項A:債權人會議無權更換管理人,只能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
8.
【答案】ABC
【解析】選項D:在重整計劃未獲全部表決組通過的情況下(但至少有一組通過),如重整計劃符合法定條件,債務人或管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批準。如果全部表決組均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強行批準該重整計劃草案。
9.
【答案】ABC
【解析】選項BD:和解申請只能由債務人一方提出。
10.
【答案】BCD
【解析】選項A:和解協議沒有強制執行力,當債務人不履行和解協議時,債權人只能向法院申請終止和解協議,宣告其破產,而不能提起對和解協議的強制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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