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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總結:股東出資制度
(一)股東的出資方式
1、一般規定
(1)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2)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包括: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
【注意】股權可以用于出資;債權也可以用于出資。
2、非貨幣財產的評估作價
(1)根據2014年修訂的《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登記機關不再要求非貨幣出資一律要經過“具有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也就是說,對非貨幣財產的評估作價,可以由股東協商一致確認。
(2)出資人以非貨幣財產出資,未依法評估作價,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委托具有合法資格的評估機構對該財產評估作價。
(3)評估確定的加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二)違反出資義務的責任
1、股東違反出資義務的行為,包括未履行或未能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行為。
2、股東違反出資義務的行為,可能表現為:
(1)股東未按章程規定繳納出資(例如遲延繳納、實際價額不足等);
(2)公司成立時股東以非貨幣財產出資,公司成立后發行其出資的實際價額低于章程所定價額;
(3)公司成立后,以非貨幣財產向公司增資的股東,其出資的實際價額低于章程所定價額;
(4)抽逃出資。
3、責任承擔
(1)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違反出資義務的股東可能對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3)股東違反出資義務而公司又無力償還債務的,公司債權人有權請求該股東在一定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
4、抽逃出資的責任
(1)在公司成立后,存在下列情形且損害公司權益的,可以被認定為該股東抽逃出資:
①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
②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③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
④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2)股東抽逃出資的責任實際上類似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責任。對抽逃出資的股東,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可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還可要求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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