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注冊會計師備考已經開始,233網校學霸君已經為大家提供了預習階段的學習計劃,大家跟著學霸君爭取在新版教材出來之前完成第一輪的預習吧!本章內容提供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第四章內容,一起來學習吧!
下載APP>>獲取注會輔導筆記/學習計劃表
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總結:合同的變更與轉讓
一、合同的變更
1、合同的變更是指合同內容的變更,不包括合同主體的變更。
【注意】合同主體的變更屬于合同的轉讓。
2、合同的變更,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僅對變更后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對已履行的部分無溯及力。
二、合同的轉讓
(一)債權轉讓
1、債權人轉讓權利的,無須債務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2、禁止債權轉讓的情形: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3、債權轉讓的效力
(1)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2)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如提出債權無效、訴訟時效已過等事由的抗辯)。
(3)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其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二)債務承擔
1、債務人將合同義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2、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三)債權債務的概括移轉
1、概括移轉有意定的概括移轉和法定的概括移轉兩種情形。
2、意定的概括移轉:當事人一方經他方當事人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
3、法定的概括移轉:
(1)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
(2)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點擊進入課后練習:注冊會計師考試[模擬試題]、[歷年真題]、[章節試題]多種免費試題在線測試,各科真題試卷實戰演練。
點擊注冊 >>領取注冊會計師新人禮包(購課優惠券+精講班視頻+考試真題)>> |
熱點關注
注會刷題太費腦?聽完老師講講考點和答題技巧,你會豁然開朗!劉勝花老師重磅回歸,帶你讀薄教材,解決會計難題!【2020年零基礎入門新課搶先試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