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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總結:合同的終止(二)
二、抵銷
(一)法定抵銷
1、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
2、《合同法》規定的法定抵銷須具備以下條件:
(1)須雙方互負有債務,互享有債權;
(2)須雙方債務的給付為同一種類;
(3)須雙方的債務須屆清償期;
(4)須雙方的債務均為可抵銷的債務。
【注意】下列債務均不可抵銷:
①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債務(如因故意侵權行為而產生的債務);
②合同性質不能抵銷的債務(如提供勞務的債務、不作為的債務);
③當事人約定不得抵銷的債務。
(二)約定抵銷
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抵銷。
三、提存
1、提存是指非因可歸責于債務人的原因,導致債務人無法履行債務或者難以履行債務的情況下,債務人將標的物交由提存機關保存,以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的行為。
2、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2)債權人下落不明;
(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3、提存的法律效果
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則消失,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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