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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總結:合同的擔保(一)
一、保證
1、保證方式
(1)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
一般保證享有先訴抗辯權,即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批或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用于清償債務前,對債權人可拒絕承擔保證責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
①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如債務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②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③保證人以書面行使放棄先訴抗辯權的。
(2)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是指保證與債權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
2、訴訟時效(2年)的中斷和中止
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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