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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總結:合同的履行(一)
一、約定不明時合同內容的確定規則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旅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依照上述規則仍不能確定的,依照下列規則確定:
(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2)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3)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注意】無論是債務人履行還是債權人要求履行,都必須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二、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1、同時履行抗辯權
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對自己提出的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辯權
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辯權
雙務合同中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有明確證據證明相對人財產明顯減少或欠缺信用,不能保證對待給付時,有暫時中止履約合同的權利。應當先履行的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明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信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注意】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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