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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總結:合同的履行(二)
三、代位權
1、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次債務人)享有的到期債權,危及債權人債權實現時,債權人為保障自己的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的權利。
2、代位權行使的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注意】債務人的懈怠行為必須是債務人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
(3)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注意】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四、撤銷權
1、撤銷權是指債務人實施了減少財產行為,危及債務人債權實現時,債權人為保障自己的債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處分行為的權利。
2、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債權人須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撤銷權;
(2)債權人對債務人存在有效債權;
(3)債務人實施了減少財產的處分行為,債務人減少財產的處分行為體現為:
①放棄債權(到期、未到期均可)、放棄債權擔保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②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相對人指導該情形。
3、撤銷權行使的期限
撤銷權應當自債權人指導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注意】五年期間為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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